中國門都(官方網)消息 說起來難以置信,有人因為一張出現在微信朋友圈的產品照片,導致已經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被廢,失去一個以外觀設計專利壟斷市場的機會。
外觀設計專利被侵權,官司卻驚現反轉
羅先生怎么也沒想到,自己已經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卻會因為一張不久前他人發在微信朋友圈的照片,導致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維權官司敗訴。
羅先生在永康經營一家企業,生產、銷售非標門門花,2016年10月12日,他給自己的某一款門花(非標門上的裝飾圖案)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該專利產品上市后,市場反映良好,給羅先生帶來了不錯的經濟效益。
但隨后,羅先生發現永康某廠和浙江某公司未經他許可在生產、銷售他的這款門花,便將這兩家企業告上了法庭,認為他們侵害了自己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給他造成了經濟損失,要求兩家企業賠償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這兩家企業銷售的這款門花與羅先生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雖然存在區別,但屬于細節上的差別,在整體視覺效果上沒有實質性差異,涉案產品與羅先生的外觀設計專利構成相近似。
但問題就在于,這兩家企業的代理律師發現,在羅先生為該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之前的2016年6月16日,有一個微信號為“金金門花羅(銷售經理)”的微信號在其朋友圈發布部分產品實物照片,朋友圈內容正是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圖片。
該案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兩級法院認定,羅先生的外觀設計專利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那么這兩家企業銷售的產品等于是在實施現有設計,就不構成侵權。最終,羅先生的訴訟請求被駁回,作為被告的兩家企業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朋友圈不是保密圈,不要“任性”拍發
發在微信朋友圈的信息算不算公開?此案判決一出,知識產權界和企業界一片嘩然。
“以往法律界的主流觀點認為微信就是一個聊天工具,具有私密性,朋友圈有人數上限制,技術上可以屏蔽,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圖片和信息不算是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市區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延軍表示,這也是此案爭議的焦點所在。
但王延軍認為,正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觀點,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微信這款免費的社交軟件功能不斷地增多和完善,早已不只是聊天工具這么簡單,現在已成為產品展示、銷售、購物和用戶自媒體發布的綜合平臺。從現實角度來說,微信朋友圈已不是一種具有高度私密性的社交媒體,相反具有較強的開放性,而微信用戶對于發布在朋友圈的內容主觀上也是為了公開與共享,向朋友圈發布展示就具有了向社會公眾傳播的社會價值。
微信朋友圈并不是保密圈,微信好友沒有幫信息發布者保密的義務,甚至很多時候,朋友圈里的圖片和信息會求擴散。專業人士提醒,現在不少企業主專利意識不強,對知識產權法律缺乏深入了解,有新產品時喜歡隨手一拍就發到微信朋友圈中,沒有意識到這樣做相當于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希望各位企業主以此為鑒,還沒申請專利的產品不要一時興起就隨便在微信朋友圈中公開,以免“自廢專利”給自身帶來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