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門都(官方網)消息 重金購買的橡木門,裝到家里卻變成了人工橡木。日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裝修引起的消費者維權案。
為裝修房屋,鄭某與某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工程設計員馬某對本案所涉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施工。鄭某在某家居商場S家居店與王某簽訂《定/銷貨單》若干份,約定購買家居,明確門木料為美國紅橡,材質假一賠十,價格為95萬元,鄭某在S家居店提供的整體家居木門報價明細表上簽注:以馬某設計為準。隨后,馬某的助手廖某在報價明細表上簽字,該家居木門報價明細表載明的定制家居的材質與前述《定/銷貨單》約定的材質不一致。王某經營的S家居店由洪某承接后,洪某認為廖某系馬某的助手,其簽字行為代表鄭某對家具材質的確認,但鄭某予以否認。上述《定/銷貨單》及相關協議簽訂后,在前述產品安裝過程中,鄭某發現定制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經檢測,涉案產品不是全部為紅橡原木。鄭某認為洪某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為此請求法院判令洪某返還貨款70萬元,賠償285萬元。
重慶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一般情況下,業主不會授權裝修公司對材質進行選擇,更不會授權裝修公司對已經確定的材質進行更換。在鄭某對馬某授權前后,鄭某提出了明確的材質要求,對馬某的授權不包括對材質的確認,且并未授權廖某,因此廖某的簽字不能代表鄭某對材質進行了變更。另一方面,洪某并無證據證明其有何正當理由變更原約定的商品材質,從而形成廖某簽字的報價明細表,且該明細表上的材質大多由原約定的天然木材變更為人工合成材料,而明細表上對原約定的95萬元總價款并未進行變更,顯然不符合常理。洪某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施了欺詐,法院對鄭某、龔某的請求予以支持,遂判決洪某退還原告鄭某、龔某貨款70萬元并賠償2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