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前沿|《上海市推進品牌經濟發展專項支持實施細則》發布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快推進上海產品經濟向品牌經濟轉型升級,加強本市自主品牌建設和發展,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根據國家有關品牌建設工作的要求和《關于本市加強品牌建設的若干意見》(滬府辦〔2012〕93號)、《上海市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2015〕10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加強品牌建設的政策和導向,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聚焦重點、注重績效、加強監督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會同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商務委)、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確定專項支持資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受理項目申報,開展項目初審,組織項目評審,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負責項目的驗收。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對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支持對象和條件)
依法在本市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擁有自主注冊商標的權益,或具有商標獨占許可權益。
(二)守法經營,依法納稅,無不良信用記錄。
(三)財務狀況良好。
(四)申報單位應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五)其他規定的條件。
第五條(支持范圍)
(一)支持品牌公共服務項目建設。支持各類機構圍繞品牌孵化、品牌標準、價值評估、交易運作、品牌數據庫、品牌咨詢、宣傳推廣、展覽展示、人才培訓、信息資訊、區域品牌、海外商標注冊和維權、地理標志保護和推廣等領域建設品牌公共服務平臺,以及開展提升相關品牌公共服務平臺服務能級的工作,聚焦服務于本市品牌培育工作。
(二)支持企業制定品牌發展戰略、開展品牌培育。鼓勵企業制定品牌發展戰略;支持企業在品牌發展戰略指導下開展商標注冊維權、品牌宣傳推廣、國內外市場開拓、投融資創新、提質增效等工作。
支持老字號企業在開展上述工作的同時,加強傳承創新,發掘和發展瀕臨失傳的特色工藝,重點開展老字號文化和品牌的保護、盤活、形象提升等工作。
支持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企業在加強商標保護的同時,積極制定實施品牌發展戰略,開展品牌培育管理相關各項工作。
(三)其他經上海市品牌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批準支持的項目。
第六條(除外規定)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市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支持資金不再予以支持。已有項目未完成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的新項目,不予以受理。
第七條(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采取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安排使用。一個項目只能獲得一種支持方式。
對品牌公共服務類項目,一般采用無償資助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
對企業制定品牌發展戰略、企業開展品牌培育類項目,一般采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
第八條(支持標準)
品牌公共服務類項目的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實際支出金額的50%,單個項目原則上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企業制定品牌發展戰略類項目的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制定品牌發展戰略直接相關費用的50%,單個項目原則上最高不超過400萬元。
企業開展品牌培育類項目的支持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實際支出金額的30%,單個項目原則上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支持額度按照項目合同金額確定,具體的采購方式按照政府采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華老字號”、“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中國質量獎”、“工業品牌培育示范企業”等國家級品牌認定企業申報的項目。
經上海市品牌建設工作聯席會議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可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第九條(申報指南)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每年根據本市產業和品牌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發布年度專項支持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重點,公布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要求。
第十條(項目申報)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單位,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和年度申報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臺申報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根據本實施細則和年度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分類初審。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通過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臺開展網上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依據專家評審意見研究確定擬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二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項目確定)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公示情況確定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四條(項目協議)
項目承擔單位與市經濟信息化委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內容、驗收考核指標、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付方式等內容。
未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協議內容。
第十五條(資金撥付)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被批準項目的實施進度,向市財政局申請撥款。
市財政局按照國庫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撥付專項支持資金。
第十六條(項目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統一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定期向市經濟信息化委報送項目進展及專項支持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管理費用)
因加強本領域項目管理、規范資金使用發生的評估、審計、驗收等費用,在專項支持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項目變更和撤銷)
專項支持資金項目事項需要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進行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應當予以撤銷:
(一)項目實際完成的指標與《申請書》有明顯差距的;
(二)項目實施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階段性任務不能完成的。
(四)其他應當予以撤銷的情形。
專項支持資金項目撤銷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已撥付的資金按原渠道上繳市財政局。
第十九條(項目驗收)
專項支持資金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完成情況及其他相關資料報送市經濟信息化委,申請項目驗收。市經濟信息化委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驗收。對項目驗收中發現的問題,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市經濟信息化委的要求及時做好整改工作。
第二十條(財務監督)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項目協議明確的內容實施項目;對于違規使用資金的情況,按照《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責任追究)
專項支持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支持資金、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并收回已撥付的專項支持資金。
第二十二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 并按有關規定提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于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三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商務委、市工商局、市質量技監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