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老陳購買了某花園別墅小區的一套位于二樓的住宅。誰知,三樓的業主卻加裝防盜門,“霸占”了頂樓的曬臺,聲稱自己對屋頂平臺享有獨家使用權。多方交涉無果后,老陳將三樓的業主告上了法院討要說法。近日,嘉定區法院依法判令三樓的業主將防盜門拆除,恢復原狀。
2010年11月,家住普陀區的老陳購買了位于嘉定區華江路某花園別墅小區的一套房屋。整棟樓共三層六戶人家居住,老陳家在該樓的202室。有一日,陳太太抱著被子想上屋頂平臺晾曬,卻意外發現通往屋頂的通道被302室住戶安裝的防盜門隔斷了。老陳要求林女士拆除防盜門,以方便樓下住戶的通行。林女士卻堅稱自己對屋頂平臺享有獨家使用權,拒絕拆除防盜門。
原來,林女士來自中國香港,早在1995年,就與該樓盤的開發商簽訂了外銷商品房出售合同,約定林女士購買302室房屋連天臺及車位一個。2005年,該房屋轉為內銷商品房,雙方就解除了原來簽訂的外銷商品房協議書并重新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在兩份協議中,開發商都承諾林女士享有以三樓套內面積為界的屋頂平臺的獨家使用權。2005年1月,上海市公證處對雙方簽訂的解除外銷房購買協議書進行了公證。
因為該樓盤的開發商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法院依原、被告的申請,追加其為本案的第三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專有部分的面積,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本案中,302室房屋的產證面積與202室房屋的產證面積相同,所以原、被告雙方所享有的專有所有權面積也應當相同。
從房屋的設計結構來看,業主并非通過302室房屋專有的部分進入屋頂平臺,而是通過公共樓道進入屋頂平臺,所以屋頂平臺不具備利用上的獨立性,不屬于302室房屋的專有部分。
再者,房屋頂樓平臺的維修基金是由該幢樓的六戶業主分攤的,這六戶業主對房屋的屋頂平臺應當享有共同的管理及使用權。
由于屋頂平臺屬于業主共有,所以第三人開發商作出的關于由被告享有屋頂平臺獨家使用權的承諾,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共有權,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陸慧 朱燕佳(新聞晚報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