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說,公寓大樓的電梯維修費該由物業公司從維修基金中支出,但長寧區法院對一起民事案件的判決卻“有違”這一常理。法庭支持了原告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判令業主蘇先生承擔電梯維修費2.59萬元。個中緣由,要從蘇先生家的一扇防盜門說起。
防盜門埋隱患
蘇先生住在某公寓大樓頂層26樓。幾年前家里裝修時,蘇先生對樓頂露臺改建,抬高露臺地坪約40公分,然后在自家房門與樓頂消防門之間加裝了一扇防盜門,露臺因此被封閉在防盜門之內。物業公司發現這一情況后,分別在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兩次書面通知蘇先生,表示由于露臺下水口堵塞導致積水并滲漏到25樓居民家中,要求蘇先生拆除防盜門或者提供防盜門鑰匙給物業公司。
維修費起糾紛
2010年5月24日,上海即將進入汛期,物業公司在相關部門的見證下,從樓頂用繩索下放工作人員到露臺進行清理和維修,并將情況書面告知了蘇先生。同年8月17日,本市發生強降雨,由于蘇先生家露臺下水口被垃圾堵塞,露臺大量積水并滲漏到消防通道一側的電梯房,造成兩臺電梯進水損壞。經電梯公司檢修、更換電池板,物業公司墊付維修費2.59萬元。
去年汛期來臨前,物業公司再次向蘇先生發出《督促改正通知書》,要求蘇先生拆除消防通道內的防盜門,恢復原狀。之后,物業公司與小區業委會協商電梯維修費的開支問題,小區業委會討論后復函物業公司,表示電梯損壞是蘇先生擅自封閉公共露臺導致積水造成的,不同意從維修基金中支付電梯維修費。今年3月,物業公司將蘇先生告到法院,要求蘇先生承擔電梯維修費用。
被告須擔全責
蘇先生認為,大雨是電梯進水的主要原因,物業公司并無證據證明電梯損壞是露臺積水直接造成的,而且電梯使用時間長了需要維修也屬正常,因此不同意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蘇先生改建露臺并加裝防盜門的行為,是導致積水并造成電梯損壞的主要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遂判決蘇先生應向物業公司支付電梯維修費2.59萬元。蘇先生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