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是中國木門奠定基礎的關鍵時期,是木門行業進行結構調整、轉型升級和實現發展方式轉變的時期,是中國木門行業的成熟之始,要有一個秩序規范的競爭環境,有一個自律的行業體制,企業要做好自主創新和產業轉型。
在中國第十二個五年規劃開始之際,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為促進木門行業可持續發展,制定《中國木門行業自律公約》,以規范行業經營行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木門行業可持續發展,保障行業整體利益, 規范行業經營行為和競爭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實際,遵照“公平競爭、相互尊重、加強合作、共同發展”的基本方針,制定本公約。以建立完善的行業自律機制。
第二條 從事木門及相關附屬制品生產的相關單位為行業成員。提倡所有行業成員簽署本公約,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會員單位應是本公約的模范執行者。
第三條 簽署本公約的成員,應從維護行業及自身的長遠利益和聲譽出發,積極推進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四條 行業自律的基本原則是“守法、誠信、公平、友善”。木門行業從業者應自覺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努力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組織本公約的制定和修改,是本公約的管理機構,負責對本公約的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行業準則
第六條 行業單位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依法承擔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方面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行業成員單位之間應按照誠信守法的原則,開展經營合作,促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使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
第八條 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體系,遵守國家有關木門生產工藝、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堅持質量第一,禁止采購、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增強環保低碳、節能減排意識,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提高資源回收率。
第九條 加強基礎建設,提倡嚴格管理,建立和健全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崗位培訓,保障職工收入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嚴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不得在產品上或廣告中對產品作與事實不符及容易引人誤解的表示或宣傳。
第十一條 遵守木門產品質量、售后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不摻雜使假、制假造假,不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進行招投標活動。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欺詐等進行惡意競爭;不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故意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企業信譽和產品信譽的行為。
第十三條 積極配合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管理體系,促進木門產品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
第十四條 強化職業道德和業務技術培訓,努力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修養和綜合素質,提倡行業內部的團結、互助、協調、自律和技術協作,對行業中發生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采取研討,提出解決措施,自覺維護行業形象和行業整體利益。
第三章 行業約定
第十五條 遵守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相關的規章制度,禁止弄虛作假。加強合同管理,認真履行合同義務,不無故違約。
第十六條 弘揚優良道德傳統,禁止一切有損國格、民族尊嚴、社會公益的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十八條 尊重知識產權,鼓勵原創設計,禁止原版抄襲。
第十九條 發揮企業自己的優勢,培育適合自己的設計、生產、管理骨干隊伍,禁止在同行中不擇手段撬取員工。
第四章 公約管理
第二十條 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及時向成員單位傳遞木門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約范圍內對行業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協調處理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行業成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行業成員單位有權對公約監管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管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公約監管機構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促進公約的執行,對執行公約成績突出的單位及法人,給予公開表彰、宣傳。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成員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采取批評警示、內部通報、公開通報等自律措施,并適時進行行業譴責,以達到糾正違規的目的。
第二十四條 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公約監管機構可以對公約提出修改意見,經廣泛征求意見后,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由中國木材與木制品流通協會木門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木門行業“八榮八恥”
以品牌信譽為榮 以虛假宣傳為恥
以物美價實為榮 以惡性壓價為恥
以行業自律為榮 以相互詆毀為恥
以誠信經營為榮 以見利忘義為恥
以創新設計為榮 以抄襲盜版為恥
以真材實料為榮 以粗制濫造為恥
以環保健康為榮 以污染環境為恥
以培育人才為榮 以同行挖人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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